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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


[中委(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提出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协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开展政协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必须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在政协进行协商。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各级党委要为政协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政协干部编制、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切实帮助解决。 

                            中共中央
                          19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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