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一个单位、组织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单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单位的各类公章由专人保管,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公章必须在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或授权后,方可使用;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使用印章者,追究相关人责任,并从严处理。
二、凡以党组、委员会、办公室、支部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需加盖公章的,必须出示主席、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意的发文稿纸原件。
三、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签字批准,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四、不得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公章。
五、单位领导外出期间必须用章的重大事项,经主席、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代为用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工作。
六、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